关于调整差旅费报销标准及对《皖西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0-04-17
  • 发布人:
    财务处
  • 浏览次数:
    1667


各学院、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文件精神,我校教职工差旅住宿费报销按新标准执行,结合学校实际,对《皖西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院发〔201427号)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具体如下:

一、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件1及附件2”,调整情况如下:

     1、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2、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二、对《皖西学院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补充说明如下:

1、将第二条“独立核算单位”更改为“各附属单位”。

2、第五条新增“出差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同时填写《皖西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3、第七条新增“机票购买需根据安徽省财购〔20141951号文件规定,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优先购买”。

将“厅级”更改为“厅级(正高级职称)”,删去“及相当职务”。

4、将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表中,“厅级”、“处级”、“科级”分别更改为“厅级(正高级职称)”、“处级(副高级职称)”、“科级及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下)”,分别删去“及相当职务人员”和“以下职务人员”。

5、第十三条新增“校领导及正高职人员参照司局级住宿标准,其他人员按附表中其他执行,超出部分自理

6、第十四条新增“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审批人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7、第十六条新增“其中: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项比赛,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天80元”。

8、将原“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更改为现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件1及附件2”。 伙食补助费标准变更见第十六条。

9、调整后的差旅费报销标准自201671起执行。

10、本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doc

附件2:安徽省直属机关省内差旅住宿标准表.doc

附件3:安徽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doc


  

                                                   财务处

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