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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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院领导研究决定,就我校集资建校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集资户的集资利息按集资日期每年结算一次。

         二、自2010年2月1日起,各集资户的本金可以继续参加集资,但利息不再滚动,由财务处按年结算支付给集资户。

         三、若集资款到期未到财务处结算,所得利息亦不再重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