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则
  • 发布时间: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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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归集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两倍,或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缴存比例按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决定执行,当前比例5-20%。

   3、应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统计和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联系,掌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破产等情况,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力度。

   4、加强同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法人代表、工会组织和经办人联系,建立联系网络和登记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催缴机制,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制度。

   5、对无故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督促限期按规定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建立住房公积金催缴制度。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采取电话催缴,上门督促。对有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拖欠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

   7、在《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缴存的,要送达《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

   8、《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送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县辖区内范围由县管理部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研究批准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加强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催建扩面工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也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送达《责令限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书》,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10、对《责令限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书》送达后,仍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县里的单位由管理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是否送达《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在收到《告知书》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

   1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公告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然十分困难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按相关规定进行补缴。具体审批条件和规定由市中心结合实际确定。

   1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13、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手续。

   14、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包括人民法院强制补缴),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的,原则上应当自《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比例不应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低标准,职工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提供的实际发生数核定。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5、在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或单位申请变更缴存比例时,应严格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达的5%-20%缴存比例审核确定,不允许超标缴存。凡是单位已给职工按月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又因工资变动要求补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16、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检查工作,核对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基本信息,审核缴存月工资基数,公布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额度。

   17、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18、单位申请变更缴存住房公积金,除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变动以外,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变更缴存手续。



委托贷款

    19、担保方式

公积金贷款实行所购房产抵押(现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期房)、公积金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为他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职工,在担保期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20、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法。借款人在贷款两年后,可以申请提前归还公积金借款本息,提前偿还的贷款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1、贷款条件

   (1)凡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个人临时补缴无效),且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不得办理。

   22、贷款额度和期限

   (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价款的80%;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年龄、资信,申请贷款年限,以及提供的贷款担保等因素综合确定。

   借款人实际贷款年限,应参照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年龄、贷款额度、担保方式等确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低于《条例》规定比例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月还款额=家庭月工资收入×50%(最高还款比例)。

   (4)贷款期限=贷款额÷月还款额÷12(最长贷款期限25年或距离、退休年限加5年取其最短年限)。

   (5)个体工商户收入核定标准按六安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3、贷款资料准备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购买期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购房合同、开发商保证函。

   (2)购买现房的,提供所购房收据和《房屋所有权证》。

   (3) 购买二手自住房的,提供所有权人转让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预决算文件。

   24、填报资料

   (1)《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质押权利清单》

   (3)《职工个人状况资信证明》、工资单或工资存折。

   (4)《六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担保承诺单》

    25、 其他

   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其配偶为自由职业者的提供有效的合法证明。

   借款人的父母或子女共同还款的要提供关系证明,有效的共同还款人的书面承诺书。

   还款年限延至退休年限5年的,借款人单位须提供社保证明。

   购买现房或二手房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借款人或质押担保人单位在借款表格和文字证明上一律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抵押贷款可不办理房屋保险、合同公证。

   26、审批程序

   (1)贷款受理:一次性告知贷款程序、各阶段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贷款审批时限。

   (2)贷款初审:由贷款经办人依据本贷款规则和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经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贷会,集体审批。

   (3)集体审批:自借款人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论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继续办理后续手续,不予贷款的,依据集体审批意见通知借款申请人。

   (4)统一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办理住房抵押担保手续。

   (5)贷款经办人按照审批结果,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质押合同。

   (6)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公积金质押担保人凭有效身份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借贷合同及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合同。(必须本人到场签字)

   (7)贷款经办人对贷款的全部资料、计算数据进行核对,并封存借款人夫妻及公积金质押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8)填写划款凭证,领导签字,通知银行放款。

   27、贷前审查

   (1)核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贷款经办人除要核对借款人的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外,还要电话与借款人的工作单位联系,进一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状况,核实后的情况要记录在档。

   (2)审核借款人《职工个人状况资信证明》,以及家庭工资收入状况,包括夫妻双方的上月工资发放单或工资存折。

   (3)核对借款担保人的身份状况。

   (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证明加盖所在单位行政印章,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28、贷后管理,分日常检查和风险检查。

   (1)日常检查。对已发放的贷款按月定期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借款人资信状况,记录有关催收、催缴情况,掌握催收动态。对联系方式已变更的借款人及时调整联系方式。

   (2)风险检查。对已竣工楼盘进行关注统计,在规定期限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权证,并对房产权证、他项权证办理情况及时跟踪检查,重点对《房地产他项权证》的真实性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对扣款不成功的扣款情况,依照有关催缴记录,查清违约原因,出具书面报告。

   (3)贷款资料存档,登记贷款台帐,对期房跟踪《房屋他项权证》的归档。

   29、贷款经办人每月初应及时反馈上月还款、逾期情况并进行整理、分类和制表。

   30、逾期贷款的催缴,按下列程序进行:

   (1)逾期一个月的,电话催缴;每月催欠工作要有文字记录;

   (2)逾期三个月的,向借款人下发《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款通知书》,向担保人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

   (3)逾期六个月的,向借款人发《律师函》,按照司法程序诉讼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1、《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要及时归档存放在保险柜,收讫、移交入库时要及时记录在案,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分人保管。

   32、公积金贷款满二年,借款人可以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借款人提取自己及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的方式,不得提现。

   33、严格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质押担保解除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无逾期现象,经借款人申请,可以办理部分质押担保人的解除手续。部分质押贷款担保解除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出质公积金数与贷款余额应保持在1:1的比例。

   34、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携带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本人身份证的原件,领取《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的抵押人与领取人必须一致,任何人不得代领。(如有共有人,必须同时到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35、县管理部对逾期贷款情况要按季度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6、各县管理部对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公积金贷款,要及时清理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同意,及时送达市中心统一印制的《律师函》,并同借款人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时间内未执行还款计划,由市中心决定是否起诉于人民法院。

   37、督促各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严格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的规定,采取措施,做好借款人的贷前资信审核,真实记载借款人还款情况和催欠状况,积极主动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的贷后管理及贷后催欠等相关业务。各县管理部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定期对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支付贷款手续费。



财务管理

   30、会计岗位设置方面:

   (1)严格按照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的要求设置会计岗位一般包括:主办会计、记帐会计、出纳会计等岗位。

   (2)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岗位设置科学的原则确定管理部内部人员分工,主办会计和出纳会计岗位不能同一人,应分别设置。复核和记帐相分离,不得自己制作凭证自己复核;可以交叉任职解决人少岗多的问题。

   31、住房公积金会计具体核算内容: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调动转移、变更的核算。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包括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支取,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支取、离退休、出国定居支取,职工去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支取,调入外省市职工支取的核算。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抵押贷款、管理机构购买国债等业务的核算、办理定期存款的核算。

   (4)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债权、债务的核算。包括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委托贷款,逾期贷款,专项应付款等。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收入的核算。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个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国债利息收入的核算、其他收入等。

   (6)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支出的核算。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等。

   (7)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净收益及其分配的核算。包括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的核算。

   32、公积金会计科目按其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分类设置,总体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支四大类,具体设置如下:

   (1)资产类:该类科目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其他应收款、逾期贷款、国家债券。该类科目是反映管理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经济资源的会计科目。

   (2)负债类:该类科目包括住房公积金、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该类科目是反映单位债权人拥有权益的会计科目。

   (3)净资产类:该类科目包括贷款风险准备、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该类科目是反映管理机构持有的资产净值及出资者所拥有的产权的会计科目。

   (4)收入类:该类科目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该类科目是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资金流入的会计科目。

   (5)支出类:该类科目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该类科目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耗费的会计科目。

   (6)按期核对各项帐目,确保帐款相符:帐款相符是指各种货币资金和应收、应付款项的帐面余额与实存数核对相符。主要包括:①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应同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②住房公积金明细分类帐各帐户的余额中单位往来帐与个人往来帐应核对相符;③委托贷款、逾期贷款、应收、应付利息,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明细帐各帐户的余额应定期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对相符。

   33、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方面

   (1)住房公积金电子数据定期备份并专人保管,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

   (2)住房公积金操作人员有专用的密码,他人不得使用。

   (3)年度终了打印当年度所有会计帐目装订成册,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年限进行归档管理。

   34、国库券和定期存款等重要凭证管理

   (1)购入国库券种类和数额报经市中心同意并手续完备。

   (2)国库券和定期存款的种类、面值及号码,与帐簿记载相符,到期及时办理兑付,并与帐册、备查簿相符。

    (3)国库券和定期存款存放指定的地点,专人保管,保管和兑付有专门的制度,手续完备,并定期进行盘存。

   35、其他方面

   (1)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各县管理部于季度终了的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格式见培训资料一),于年度终了30日内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到市中心资金科。统计报表按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的要求时限报送。

   (2)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要在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规定的支取条件和范围办理;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和销户时,应要求支取职工在管理部留存联签字;不得为他人代领,特殊情况代领,要经缴存人单位同意,并确认代领人身份,代领人必须在管理部留存联签字并留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市中心的授权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额度内办理贷款,严格审核借款职工提供的购建房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资料必须完整方可办理贷款审批和发放手续;超过贷款额度须填制制式表格报市中心批准方可办理;

   (4)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时,确定专人核实贷款人真实性、所抵押房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防止借款人重复抵押贷款。

   (5)为提高管理部抵抗风险能力,增强发展后劲,自2006年起你部要按照当年的增值收益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核销贷款坏帐;对以前年度没有提足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可以适当补提。

   (6)各县管理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严格和原单位缴存的售房款等其他住房资金分帐核算。

   (7)由于各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电子化程度不同,鉴于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已逐步完善和规范,各县管理部合理配置硬件并对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升级,逐步取消手工帐,实行电子化会计核算。

   (8)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个人、单位帐和总帐的核算,及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记帐到个人,实行三级帐管理,按期和单位、银行对帐,确保帐帐相符。

   (9)针对部分管理部还没有将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明细帐记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管理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和开户银行联系将贷款个人相关信息和帐目建立起来,并按照银行扣款凭证按期、准确核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还款以及贷款利息,并及时掌握贷款逾期情况。

   (10)加强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运作,合理调配资金,在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职工支取的情况下(一般为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其余的资金办理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保值和增值。定期存单和国库券的保管要有专门的制度,到期兑付手续要完备。

   (11)加强住房公积金帐户管理,各管理部委托的开户银行原则不得超过两家,若超过两家不得再擅自使用管理部印鉴开立新的归集住房公积金帐户。若出现擅自使用管理部印章开户的,建议撤消管理部主任职务,并立即作出行政处理。

   (12)严格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逾期个人归还贷款,建立定期催还款制度。若确实发生贷款坏帐,未经市管委会和市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冲销贷款风险准备。

   (13)加强住房公积金各类财务帐目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方式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对住房公积金电算化信息系统指定专人每星期备份,专人保管。

   (14)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例如: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被冒领,骗取等、连续贷款给同一个人、个人贷款数额超过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委托银行出现内部管理严重问题、和银行帐目出现较大差异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市管理中心。

   36、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