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月份工资及补发工资的几点说明
  • 发布时间:
    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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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工资”项是已扣除5%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本次补发三个月生活补助;

二、“所得税”计税基数不含补发的生活补助,不存在重复计税;

三、根据文件规定,生活补助发放后,原有的“未纳津补”、“午餐补贴”和“地方津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