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月份工资及补发工资的几点说明
-
发布时间:
2011-04-02
-
发布人:
-
浏览次数:
2226
一、“补工资”项是已扣除5%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本次补发三个月生活补助;
二、“所得税”计税基数不含补发的生活补助,不存在重复计税;
三、根据文件规定,生活补助发放后,原有的“未纳津补”、“午餐补贴”和“地方津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