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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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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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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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5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缴存比例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控制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各市要全面梳理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政策规定。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要充分认识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重要意义,针对本次政策调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周密安排部署,抓好贯彻落实。各市贯彻落实情况请于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