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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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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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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110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皖西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西学院
皖西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术交流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学校学术品位,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学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 学术交流是科学活动社会化的产物,在培养科技人才和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和学术骨干更要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鼓励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报告
第五条 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术报告由校院两级负责组织,科技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各学院配合实施;各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本学院每学期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送科技处,以便统筹安排。
(二)校级学术报告由学校负责组织,由科技处和有关部门联合承办,酬金从科技处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院级学术报告由各学院安排,并负责相关接待事宜,经费从各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须向科技处提交本学院学期学术交流工作计划;每年12月下旬须提交学术交流汇总材料。
(四)校级学术报告中有关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学术报告或专题系列讲座,由科技处、团委和各学院联合承办。
第六条 学术报告的申报和认定
(一)校级、院级学术报告均应在报告前一周填写《皖西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各申报单位对学术报告的内容负责,报告由各学院科研分管院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凡事先未申报的学术报告一律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每场学术报告完成后均要及时报道,并将宣传稿推荐到校园网主页“学术动态”专栏。
第七条 学术报告酬金
(一)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场;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邀请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酬金可视报告内容等另行确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校内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正高级职称人员:1000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800元/场;中级职称人员:500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外请专家、学者参与本校教师、学生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学术沙龙等,可另行支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
(四)上述学术报告酬金为税前金额。
第八条 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主办单位要对学术报告质量严格把关。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前沿学术动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同时,要严防伪科学、学术垃圾和不健康内容进入校园;如外国友人和境外学者来我校作面向学生的讲演,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报批。
(二)原则上各学院每学期学术报告不得少于3场。
(三)校内教授、博士原则上每学年要作1场学术报告。
(四)外请专家一般
(五)各层次的学术报告均应提前3-5天广泛宣传。
(六)每场学术报告时间为2小时左右。
第九条 校内学术报告完成情况列入各学院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术报告的完成情况以《皖西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和报告佐证材料为准。
第三章 学术会议
第十条 拟由学校主办的学术会议,各学院须事先拟订详细的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送交科技处,由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承办、协办各级各类小型学术会议。会议经费原则是以会养会,确需资助的会议经费,一般从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个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学术会议的主题应紧密联系参加者的科研工作和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并有助于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及办学声誉。参加者凭主办单位邀请函,经学院领导审查签字同意,报科技处备案,所需经费一般由参加者的科研经费支付。有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者,科研经费使用中一般应有一次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包括图片和文档),报送科技处存档。教师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归来后,两周内应向科技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至少要在本学院进行一场学术报告或小型研讨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学术交流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学院学术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类论证会、研讨会、报告会专家酬金参照学术报告酬金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皖西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2〕130号附件十)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皖西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
年 月 日
报告人姓名 |
| 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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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单位 |
| 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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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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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 报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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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标题 (或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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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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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
主管部门意见 (含报告酬金) | 人文社科类学术报告审核(宣传部):
负责人签字: | ||
涉外学术报告审核(外事办):
负责人签字: | |||
科技处审核:
负责人签字: |
注:涉外学术报告(含港、澳、台)请附报告人简介一份。
皖西学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