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修订版)
  • 发布时间:
    2021-04-27
  • 发布人: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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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院发〔2021〕24号  

  

皖西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主要包括因公发生的学校教职工预借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版面费(出版费)、诉讼费、公务用车运行费、考试费、竞赛费、水电费、学生突发事件借款等款项。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教职工。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公务借用原则。学校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务开支。

(四)及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及时结算,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五)定期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

(一)业务活动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并偿还借款。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到期无法归还的,按《皖西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7150号)办理续借手续。

(三)借款人所借款项因计划变更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退回借款。

第七条 借款责任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经费借款、预付款的使用、报销、结算、清理负管理责任。

(二)借款人要在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借款人不能按期结算所借款项,财务部门从借款人收入中扣还,若借款人收入无法扣还的,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依法依规追回。

(三)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部门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全面清理、催还借款,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借款及归还

(一)借款人借款时应由本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用途、金额,按《皖西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7150号)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二)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三)借款人退休时,相关单位应配合财务部门督促退休人员结清所有借款。

(四)教职工因调出、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所借款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坏账处理

(一)对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二)坏账确认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借款人所在单位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说明情况,提出申请,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坏账。

(三)坏账核销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8]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坏账审批和处置,财务部门依据处置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四)由于单位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不得确认为坏账,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

(五)对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院仍保持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积极追索。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已收到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应付款项处理。

第十一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

(二)及时入账原则。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规定转入有关账户。

(三)定期清理原则。对3年以上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确认的到账款项,经相关人员认领后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对3年以上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学校应及时进行清理,确属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进行核销,并确认为学校收入。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每年1220日前应进行往来款清理,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西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院发〔20185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