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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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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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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院发〔2023〕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736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财教〔2022〕134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不含毕业论文答辩会)、招聘会、短期培训会、管理会议、国际及港澳台会议等。
第三条 各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举办各类会议。
第二章 会议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举办会议实行审批制度。举办单位在会议召开前需填写《皖西学院会议审批、预(决)算表》(见附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校各类会议均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六条 举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举办单位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优先选择学校协议或政府部门指定的会议定点酒店、宾馆举行(保密性质的会议除外)。在六安市举办的会议,除会务工作必需外,原则上不安排六安主城区内参会人员住宿。
举办会议期限、规模在《皖西学院会议审批、预(决)算表》列示,会期包含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其中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与报销管理
第七条 举办会议应预先编制《皖西学院会议审批、预(决)算表》。会议费预算应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来源、所需经费及开支范围等。参会人员20人以内(含),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含),参会人员20人以上,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参会人员的10%(四舍五入),上限不超过10人(含)。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印刷费、办公文具和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内发生的费用项目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印刷费、办公文具和医药费等。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招聘会、短期培训会及管理会议 | 350 | 110 | 60 | 520 |
国际及港澳台会议 | 500 | 150 | 100 | 750 |
(注:综合定额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一)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印刷费、 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二)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
(三)各类会议应严格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使用科研经费召开的会议,综合定额在各类会议定额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第十条 因会议需要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根据用途据实列支。其中使用科研经费的,按皖西学院科研相关制度执行。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回原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作为国内外专家学术交流来访费用按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人员费用。会议举办单位(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学术文集出版费、保险费等其他开支,应在申报会议预算中予以说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四)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笔译费用等。
第十一条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来源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务费,会务费收取的标准应在会议费预算列明,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于有赞助收入的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二条 举办会议中涉及到采购事项(如办公文具、车辆使用、文印服务等)的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举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结账及报销手续。会议费支出,依学校财务审批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资料有《皖西学院会议审批、预(决)算表》、会议通知(包含会议、活动议程、参会人员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照片等材料)、发票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支付凭条)、会议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经费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依法依规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
第十六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会议举办者和经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